
2011-03-31 08:50 来源:珠海特区报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珠海3月31日消息 昨日,《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再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明确,将助力自行车和其他擅自改装具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也列入禁止上路范围。
助力自行车也禁止上路
目前,除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违法上路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助力自行车和其他擅自改装具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这些车辆对交通秩序的影响与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相当。因此,修改稿明确,将这两类车辆一并列入不予注册登记,禁止上路的非机动车范围。
鉴于地域发展仍存在差异,金湾区、斗门区虽已纳入经济特区范围,但仍不能简单参照香洲区禁止摩托车上路,而应按实际情况,对摩托车号牌的核发和上路另行作出原则规定。市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两个修改建议,总体原则是香洲区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政府特别批准的除外。金湾区、斗门区暂不搞“一刀切”,但要严格摩托车的相关管理。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市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位不足已经成为影响道路交通通畅的重要问题,而道路停车泊位的有效利用有助于解决停车难问题。因此建议增加有关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规定,对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费用收取等作出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形成处罚决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为提高执法效率,建议适当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于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警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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